年終酬金
4.1 年終酬金的適用範圍
如無相反協議,《僱傭條例》中有關年終酬金的條文適用於任何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且根據僱傭合約可享有年終酬金的僱員。{Cap.57: s.11B(1)}
年終酬金是指僱員根據合約可享有的年度酬金(不論其名稱為何),但不包括任何屬賞贈性質或僅由僱主酌情給予的酬金。{Cap.57: s.11A(1)}
任何在1997年6月27日或以後訂立的僱傭合約如訂明僱員可享有一筆年度酬金,而並無書面訂明該酬金屬賞贈性質或僅由僱主酌情給予,則該酬金須被視為年終酬金。{Cap.57: s.11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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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年終酬金及部份年終酬金
僱員如在任何酬金期的整段期間內受僱,則可享有該酬金期的年終酬金。{Cap.57: s.11D}
僱員如在任何酬金期內受僱滿3個月(如僱傭合約訂明試用期,則在該試用期(如試用期多於3個月,則在該試用期的首3個月)之後受僱滿3個月),並:
- 在該酬金期屆滿之後繼續受僱;或
- 其僱傭合約在該酬金期內或在該酬金期屆滿日期終止(僱員被即時解僱或並非按即時離職的規定而自行離職除外),
則即使該僱員並非在該酬金期的整段期間受僱,仍可享有該酬金期的年終酬金的一部份(即部份年終酬金)。{Cap.57: s.11F(1), (1A), (1B)}
僱傭合約中任何不予僱員享有部份年終酬金的條款均屬無效。{Cap.57: s.11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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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酬金期及支付日期
年終酬金的酬金期如下:
僱傭合約有否訂明酬金期? |
有 |
無 |
僱傭合約所訂明的酬金期 |
一個農曆年度 |
{Cap.57: s.11C}
如僱傭合約訂明酬金期,僱主須在僱傭開始之前將酬金期告知僱員。僱主如違反此項規定,即屬犯罪,可被罰款$10,000。{Cap.57: s.44(1)(b), s.63D}
僱員如在酬金期屆滿之後繼續受僱,則年終酬金(或部份年終酬金)的支付日期如下:
僱傭合約有否訂明年終酬金的支付日期? |
有 |
無 |
僱傭合約所訂明的支付日期 |
酬金期屆滿日期 |
{Cap.57: s.11E(1), s.11F(3)(b)}
僱員的僱傭合約如在酬金期屆滿之後終止,則年終酬金(或部份年終酬金)的支付日期如下:
僱傭合約有否訂明年終酬金的支付日期? |
有 |
無 |
僱傭合約是否在訂明的支付日期之前終止? |
酬金期屆滿日期 |
是 |
否 |
僱主是否須參考利潤計算年終酬金? |
僱傭合約訂明的支付日期 |
是 |
否 |
確定利潤的日期 |
僱傭合約終止日期 |
{Cap.57: s.11E(2), s.11F(3)(b),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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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年終酬金的支付日期
一名僱員(W)在1991年6月4日開始受僱於一名僱主(H),其僱傭合約訂明僱員每服務滿12個月(以每年12月31日為屆滿日期)可享一筆相等於一個月薪金的花紅,而該花紅在翌年8月支付予所有仍然受僱的僱員。W在1996年1月17日終止僱傭合約,並向H追討1995年的花紅。勞資審裁處指出由於花紅屬合約性質,因此裁定該花紅為年終酬金,酬金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於W已在199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整段酬金期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勞資審裁處裁定H須向W支付1995年的花紅。H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理由為僱傭合約已訂明支付花紅的日期及條件,而W在1996年8月之前已停止受僱。
最高法院指出根據《僱傭條例》第11E(2)條,在酬金期的整段期間內受僱的僱員,如其僱傭合約在酬金期屆滿之後終止,但未屆僱傭合約訂明的支付日期,則即使已訂明支付日期,年終酬金的支付日期為僱傭合約終止日期,而第11B(1)條中有關「如無相反協議」的規定並不適用於年終酬金的支付日期,因此拒絕H的上訴許可申請。
{Hong Kong Four Seas Tours Limited v Wong Yuen Sheung, Supreme Court, Labour Tribunal Appeal No. 74 of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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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的僱傭合約如在酬金期內或在酬金期屆滿日期終止,則部份年終酬金的支付日期如下:
僱主是否須參考利潤計算年終酬金? |
是 |
否 |
確定利潤的日期 |
僱傭合約終止日期 |
{Cap.57: s.11F(3)(a)}
僱主須在年終酬金的支付日期之後7日內盡快支付年終酬金(或部份年終酬金)予僱員。僱主如故意違反此項規定,即屬犯罪,可被罰款$50,000。{Cap.57: s.11E, s.11F(3), (4), s.63(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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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酬金額
年終酬金的酬金額如下:
僱傭合約有否訂明酬金額? |
有 |
無 |
僱傭合約所訂明的酬金額 |
平均每月工資 |
{Cap.57: s.11D}
部份年終酬金的酬金額如下:
僱傭合約有否訂明計算部份年終酬金的比例? |
有 |
以僱傭合約所訂明的比例計算部份年終酬金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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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金期內的受僱期(包括試用期) |
平均每月工資 x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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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金期 |
{Cap.57: s.11F(2)}
如僱傭合約訂明年終酬金(或部份年終酬金)的酬金額,僱主須在僱傭開始之前將酬金額告知僱員。僱主如違反此項規定,即屬犯罪,可被罰款$10,000。{Cap.57: s.44(1)(b), s.63D}
平均每月工資為在緊接年終酬金的支付日期之前的12個月的期間內(如僱員在緊接年終酬金的支付日期之前受僱少於12個月,則在該段受僱期內)的平均每月工資。{Cap.57: s.11A(3)}
在計算平均每月工資時,僱員如在上述期間內由於放取任何休息日、法定假日、有薪年假、病假、產假或僱傭雙方同意放取的假期,或由於在任何正常工作日未獲僱主提供工作,或由於暫時喪失工作能力(僱員可就此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獲支付補償)而缺勤,以致未獲僱主支付全數工資,則該等日子及就該等日子所支付的工資均不予以計算。{Cap.57: s.11A(4)}
如僱員的超時工作薪酬(如有):
- 屬固定性質的;或
- 在緊接酬金期屆滿日期(或僱傭合約終止日期)之前的12個月的期間內(如僱員在緊接酬金期屆滿日期(或僱傭合約終止日期)之前受僱少於12個月,則在受僱期內)的平均每月金額不少於在該期間內的平均每月工資的20%,則在計算酬金額時,超時工作薪酬須包括在工資之內。{Cap.57: s.2(2), (2A)(a), (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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