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法定假日薪酬
僱員如在任何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3個月或以上,可就該法定假日享有法定假日薪酬,而僱主須在該法定假日之後首個支付工資的日子支付法定假日薪酬,不論僱員是在該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補回的法定假日休假。{Cap.57: s.40}
法定假日薪酬為在緊接法定假日(或連續法定假日的首日)之前的12個月的期間內(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或連續法定假日的首日)之前受僱少於12個月,則在受僱期內)的平均每日工資。{Cap.57: s.41(2)}
在計算平均每日工資時,僱員如在上述期間內由於放取任何休息日、法定假日、有薪年假、病假、產假或僱傭雙方同意放取的假期,或由於在任何正常工作日未獲僱主提供工作,或由於暫時喪失工作能力(僱員可就此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獲支付補償)而缺勤,以致未獲僱主支付全數工資,則該等日子及就該等日子所支付的工資均不予以計算。{Cap.57: s.41(3)}
如僱員的超時工作薪酬(如有):
- 屬固定性質的;或
- 在緊接法定假日(或連續法定假日的首日)之前的12個月的期間內(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或連續法定假日的首日)之前受僱少於12個月,則在受僱期內)的平均每月金額不少於在該期間內的平均每月工資的20%,
則在計算法定假日薪酬時,超時工作薪酬須包括在工資之內。{Cap.57: s.2(2), (2A)(e)}
在終止僱傭合約的情況下,如任何法定假日在僱傭合約終止日期之前已安排由「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代替,但該「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是在僱傭合約終止日期之後,則僱主須在僱傭合約終止日期之後7日內盡快就該「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支付法定假日薪酬。{Cap.57: s.40A(2)}
僱主如不給予法定假日薪酬,即屬犯罪,可被罰款$50,000。僱主如扣除僱員工資以抵銷全部或部份法定假日薪酬,即屬犯罪,可被罰款$100,000及監禁1年。{Cap.57: s.32(2)(a)(ii), s.63(4)(b)(ii), (7), s.63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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