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 勞資審裁處
申索人如透過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須向該處呈交申索書,而該申索書須載明:
- 申索人的姓名及地址;
- 答辯人的姓名及地址(申索人可向公司註冊處(如答辯人為一間有限公司)或稅務局商業登記署(如答辯人並非一間有限公司)查核答辯人的地址);
- 申索的理由;及
- 申索的金額及該金額的計算方法。
申索人如因不懂書寫而未能以書面方式呈交申索書,則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申索,並可獲提供一份該口頭申索的書面紀錄副本。{Cap.25: s.11, s.12}
申索人須就申索繳交下述費用:
申索金額 |
所需繳交的費用 |
不多於$2,000 |
$20 |
多於$2,000但不多於$5,000 |
$30 |
多於$5,000但不多於$10,000 |
$40 |
多於$10,000 |
$50 |
{Reg.25B: Sch.}
勞資審裁處的調查主任在接獲申索書之後可就該項申索進行調查,並安排僱傭雙方進行調解。如僱傭雙方未能(或並不可能)藉調解達成和解,則勞資審裁處在接獲申索書之後10至30日內就該項申索進行聆訊。在聆訊期間,勞資審裁處可傳召證人及命令呈交有關文件、紀錄及其他證據。僱傭雙方不可由律師或大律師代表發言,但可以書面方式授權由已登記的職工會或僱主協會的職員代表發言(須經勞資審裁處許可)。如任何一方為一間公司,則可由其僱員代表發言。{Cap.25: s.14(4), s.15(1), s.20, s.23, s.27}
在聆訊期間,勞資審裁處仍可押後聆訊而安排僱傭雙方進行調解。僱傭雙方如達成和解,則須簽署和解書,而該項和解須被視為由勞資審裁處作出的裁定。{Cap.25: s.15(3), (4), (7), (8), (9)}
申索人如缺席聆訊,則勞資審裁處可剔除其申索。申索人如擬恢復該項申索,則須在聆訊之後7日內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請。{Cap.25: s.20A}
即使答辯人缺席聆訊,勞資審裁處仍可就申索作出裁定或命令。答辯人如擬撤銷該項裁定或命令,則須在聆訊之後7日內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請。{Cap.25: s.21, s.21A}
申索人如勝訴,則勞資審裁處可裁定答辯人由導致申索當日至勞資審裁處作出裁定當日的整段或部份期間,就該項申索的全部或部份款項按指定利率支付利息予申索人。此外,由勞資審裁處作出裁定當日至支付全部裁定款項為止,答辯人須就任何仍未支付的款項按指定利率支付利息予申索人。{Cap.25: s.39}
勞資審裁處可裁定敗訴一方支付訴訟費用予勝訴一方。{Cap.25: s.28}
任何一方可在勞資審裁處作出裁定或命令之後7日內向勞資審裁處提出覆核該項裁定或命令的申請。{Cap.25: s.31}
任何一方可基於下述原因就勞資審裁處的裁定或命令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申請:
- 法律論點的問題;或
- 有關申索超越勞資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申請人須在接獲勞資審裁處的書面裁定或命令之後7日內提出上訴申請。原訟法庭如作出拒絕上訴申請的決定,則該決定為最終決定。{Cap.25: s.32, s.35}
任何一方可在原訟法庭作出判決之後7日內就該項判決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申請。上訴法庭如作出拒絕上訴申請的決定,則該決定為最終決定。{Cap.25: s.35A, s.35B}
如:
- 申索人人數不多於10名;及
- 每名申索人所申索的金額均不多於$8,000,
則申索人須透過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提出申索(就違反「僱傭保障」的規定而提出的申索除外)。{Cap.25: Sch.; Cap.453: S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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