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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勞資審裁處申索機制

關於勞資審裁處申索情況意見調查

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及其轄的下教區勞工牧民中心(九龍)於2006年9至2007年10月期間向102名透過勞資審裁處就勞資糾紛申索的僱員進行問卷調查,以了解其於勞資審裁處申索期間所遇到的情況及意見。調查結果如下:

欠薪為僱要主要的申索項目

就申索類型而言,調查發現,超過六成的受訪者(61.8%)正就「欠薪」進行申索,其次為有薪年假(30.4%)及通知期 / 代通知金(26.5%)。有關調查結果明顯的與勞審處2003年最新的統計結果相近,即欠薪及代通知金申索分別共6124宗及5725宗,佔總入禀申索項目的54.4%及50.8%。調查結果反映,僱主涉嫌拖欠員工工資情況嚴重,值得關注。

申索需時,影響就業

調查發現,在44宗已完成申索中,超過8成(81.5%)受訪者由入禀勞審處至申索審結需時兩個月或以上,當中需時五個月或以上的有25.9%。這反映整個勞資糾紛申索進度需時。

冗長的申索過程對申索者的就業及日常工作極為不利。調查就發現,逾三成(33%)的受訪者在申索期間正處於失業狀態,當中超過五成(55.2%)的受訪者的失業時間超過三個月或以上。即使有近六成四(64%)的受訪者在申索期間仍然在職工作,當中有超過五成(50.9%)的受訪申索者從事極不穩定的兼職及散工工作。結果反映冗長及斷續的聆訊安排不但影響申索者的就業機會,也間接迫使他們選取一些工作時間較彈性的兼職及散工工作。部份申索者甚至會因此而放棄申索或接受低於他們在法律上應得權利的和解條件。

勞審處仍未遵守承諾減少調解次數

但調查中發現,大部份(95.1%)經由勞工處轉介至勞審處進行勞資糾紛申索個案中,有超過五成(52.9%)受訪申索者表示在入禀申索後,首次聆訊前(即首次見審裁官前),負責案件的調查主任曾向其提出調解建議。當中更有八成(80%)受訪申索者表示,申索期間調查主任曾對他們提出一次的和解建議,而其餘的兩成(20%)的受訪申索者指出調查主任曾對他們進行兩次或以上的調解。結果顯示,勞審處調查主任仍然對大部份曾到勞資關係科進行調解的個案,進行多於一次和解嘗試,而不是根據2004年11月,政府在回應《檢討勞資審裁處工作小組報告》建議文件的檢討承諾,即負責的調查主任只對不曾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尋找協助者,尋求一次和解解協議。

勝訴也未能獲取被拖欠的工資

調查又發現,經審裁官審結而完成有關勞資申索的受訪者中,逾六(62.5%)表示,僱主只向其支付部份裁斷款項,或沒有依據判令對其作出賠償。在獲得僱主支付全數裁斷款項的個案中,受訪者所得賠償一般佔被拖欠工資的五成至七成五不等。這反映僱員即使獲得勝訴,他們一般只獲得部份被拖欠款項,換言出現法定補償要打折的情況,使僱員失去法例保障下應得的權益。

至於經由調查主任或審裁官和解的個案中,近九成的受訪申索者所獲得的賠償只得被拖欠工資的兩成至八成不等。這代表僱員可能在和解中,要接受低於他們在法律上應得權利的和解條件。

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促請,勞資審裁處根據2004年《檢討勞資審裁處工作小組報告》建議,不對經勞工處轉介至勞資審裁處的申索個案進行調解,以加快審訊進度及避免勞資審裁處與勞工處勞資關係科的功能重疊。

其次,委員會建議賦予勞審處更大的執行判決權力,懲罰那些故意拖延或拒絕履行法庭判令的僱主及加強勞工處的執法,檢控違反《僱傭條例》的僱主。最後,委員會促請政府修改法例,若發現僱主以有限公司名義蓄意欠薪,即予以刑事檢控,並把其列入公司註冊處黑名單,禁止其再次出任公司董事。

政策組議事立場文件
檢討勞資糾紛個案的申索機制
 
調查發佈

關於勞資審裁處申索情況意見調查

關於勞資審裁處申索情況意見調查報告

僱員於勞資審裁處申索期間面對困難意見調查

僱員於勞資審裁處申索期間面對困難意見調查報告

 
行動

2008年1月23日約見勞工處長黃國倫先生

2006年4月20日約見勞工處長張建宗先生

2008年4月24日去信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表達對勞資審裁處裁斷執行的改善意見

2008年2月21日去信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表達對改善勞資審裁處勞資糾紛申索機制之意見

2007年1月17日去信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表達對政府打擊欠薪及改善勞資糾紛申索機制之意見

 
投稿

加強打擊欠薪 保障勞工權(明報2008年1月25日)

僱主漠視勞資審裁裁決 (明報2006年2月28日)